案例介绍
投保人王先生于2019年5月为妻子李女士投保重疾保险,保额20万元。2021年4月,李女士在某医院检查,诊断为双耳神经性耳聋,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经调查了解被保险人李女士在出生三个月时,由于发烧原因导致双耳失聪,并于2000年取得残疾证。投保时工作人员询问客户健康状况,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双耳失聪的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做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中对如实告知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王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病史,根据相关规定,最终公司出具结论:投保人存在不如实告知病史,依据条款约定公司不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温馨提示
1、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关系中特有的一项义务,其理论基础是最大诚信原则。
2、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告知与投保相关的情况。
3、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认真阅读,如有不理解之处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予以说明讲解,对于询问告知事项应当如实客观地进行填写。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以避免潜在的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