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以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为标志的新时代国企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在实践中取得宝贵经验,需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改革没有模式可循,创新没有经验借鉴。在大胆试大胆创的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或错误在所难免。如何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真正达到改革目的,需要广大党员领导干部锐意进取、敢想敢干、善作善为,更需要党组织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既鼓励创新、激励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为改革者撑腰,让他们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同时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的改革热情和创新精神,在新时代新阶段新征程中做出更大贡献。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6 年 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三个区分开来”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提供了基本遵循,但在企业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调门高,落地难。对“三个区分开来”的理解仅停留在口号上,遇到问题不想用、不敢用、不会用。有的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严”是主基调,对待失误和错误一律坚持“从严”,不管出什么问题,不论其客观条件、动机态度、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如何,都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否则就是与全面从严治党总要求不符。有的认为,建设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程序合规是关键,急事不能急办,要事不能快办,打着程序合规的旗号,就算贻误战机也要按部就班,忘了“从严”后面还跟着一个“从实”。
当成筐,用好难。容错的自由度过大,容易产生庇护式腐败。从目前容错纠错的规定上来看,一定程度上存在规定比较宽泛,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再加上有些程序规定不尽完备,容易导致容错纠错的边界和尺度难以把握。容错纠错机制是把“双刃剑”。 它既可以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把干部干事的“大包袱” 变成干事的“护身符”,也可能在容错纠错条件、情形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现权力寻租,产生庇护式腐败,把容错机制当成筐,出现问题都往里装,成为庸官的“护身符”、 腐败分子的“挡箭牌”。有的干部拿“三个区分开来”做人情,但凡出现问题不分问题性质、不问情节后果、不管法纪条规,一味启动容错机制,从而导致一些不该容的错误容了,一些属于严重失职、故意为之的问题被轻易放过了,背离了“三个区分开来”容错纠错的核心要义和初衷。
缺标准,执行难。在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实际操作中,由于产生问题的内外部环境、宏观政策、不确定因素以及个人状况等情况千差万别,涉及不同性质、不同类别、不同专业、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等十分复杂。哪些能容,哪些不能容,容到什么程度,标准是什么等,依然存在许多模糊空间,没有具体的参照标准,对容错的条件、界限和尺度难以准确把握。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没有真正理解和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对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路径方法研究不够。
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的核心要义
在推动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源头活水和逻辑起点,养成在吃透中央精神的前提下推进改革的习惯。坚持让各层级干部职工了解改革政策,转化为改革动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所面临的许多问题与困难是未知不可预测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敢闯敢试才可能找到出路;畏首畏尾很难取得成功。但在实践中,由于受到外部复杂环境的影响,当前干部队伍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干部思想困惑增多、积极性不高。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就是要求各级党委在干部管理过程中,认清复杂现象背后的本质,科学合理地把握是与非、对与错、正当与违规、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用好精准问责与容错纠错的游标卡尺,从而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教育引导有的党员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不断锐意进取、担当作为。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指的容“错”之“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或罪责。一旦行为主体所犯的错误已经触犯了法律,那么在由纪委监察机关进行党纪处分后就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下一步法律的审判,那就也不存在所谓的容错纠错了。
一般来说,主观上为了改革创新大胆探索而客观上出现失误差错的,是可容之“错”,明令禁止却明知故犯的则是不可容之“错”;程序上经过集体讨论和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且是由于缺乏经验而导致的失误是可容之“错”,而由私自决策造成的失误则是不可容之“错”;为公共利益服务而出现的失误是可容之“错”,为谋求私利而造成的失误是不可容之“错”。
容错不是个人行为,不是领导“容”下属的错, 而是作为一个组织体系要在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框架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流程规则。同时,容错纠错必须相统一,不能只容不纠,纠错也不能仅仅由犯了错误的干部自己纠错、自圆其说,而是要严格遵循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践探索
实施容错纠错机制旨在服务于当前全面深化国企改革任务,保护和激励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营造鼓励探索试错、宽容失败的政治氛围。一个切实有效且运行合理的容错纠错机制必须建立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前提下。明晰什么样的情形适用容错,是解决容错纠错机制落地实操性的核心问题。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底线意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大前提。只有这个大环境建设好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容错机制方向不跑偏、落到实处。
“三个区分开来”划分了三种情况的“禁为”行为,都把“违纪违法行为”作为不能触碰的底线,即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心存畏惧,行才有所止。底线是干部头上的“紧箍”,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守不住底线,无论谋了多少事、付出多少心血、取得多大的政绩,却可能会因触碰党纪国法底线而走上腐败的道路。我们要鼓励干部积极作为,放下心理上的包袱,不被过度问责羁绊其手脚,更要强化监督问责,筑牢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堤坝”。权力离开了监督,肯定要“生锈”、要出事。对待打着改革的旗号,触碰底线、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持防止“破窗效应”。
深化机制改革,建好容错规则。在不碰触底线的前提下,合理打开“容”的空间、科学厘定“容”的原则、清晰规范“容”的程序、规范制定“容”的清单,全面深化机制运行,推动容错机制在激励干部干事创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要制定容错标准。认定是否容错,应当按照以下“三看”标准,合理划定界限:一看是否出于公心,即是为了国家整体利益和企业合法利益;二看是否无心之失,即尚未明确规定前因积极探索造成的无意过失;三看是否履行程序,即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操作。
要明确实施程序,认定容错减免责要严格程序,明确主责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防止滥用。对于涉及面较大、影响关注度较高的失误过错,应充分听取干部职工代表、服务对象、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做出处理决定。在反馈或通报,形成闭环。对可以容错但不能免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理;对决定不予免责的,向问责对象做出说明。
要建立容错清单,重点围绕投资管理、深化改革、购销管理、科技创新、资产交易、应急管理与风险防控等经营投资重点领域,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结合企业经营实际,明确可以容错情形,以清单形式公示于众,形成边界清晰、程序透明的容错体系。如,在境外经营投资中,严格开展尽职调查,严格执行决策程序,虽然受所在地法律不完备、法律环境复杂、文化冲突、政治风险不可控等原因,但经过努力仍出现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并造成损失,其中无主观故意且不涉及当事人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即可纳入清单。容错纠错机制所提出的清单中如果能够列举出的“错”的情形越多、越具体,对于基层来说可操作性就越强。
“一事一议”科学研判,容错纠错相辅相成。容错和纠错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互相依赖的。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需要坚持容错与纠错两者的平等地位。容错机制实施后,还要对实施对象进行教育引导,纠正错误。容错功能是为了更好地纠正错误,而只有更加精准地纠正错误,才能为容错提供现实依据。因此,在建立容错机制的同时更应建立纠错机制。纠错不仅是保护干部,而且是挽回损失,化解社会矛盾的必要手段。若要避免全局性、长期性的政策失误,只有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主动、积极地去“防错纠错”。一是事前防错。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二是事中纠错。在干部干事创业过程中,加强日常监督和巡察并及时“回头看”,有效清除错误隐患。三是事后纠错。组织要明确对纠错对象提出纠错要求,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虽然结合公司实际运作形成了容错清单,但不可能穷尽所有容错免责的情形,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科学研判。事件的实际情况是多变的,影响因素很复杂。面对复杂多变的情境,制度制定者的主观认定也不相同,建立较为科学而且比较有普适性的研判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事件背景、环境、条件、情形、结果等情况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容错纠错工作应实行“一事一议”,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动态性原则,体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以政策文本为依据、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要将每一个案件都要从宏观来看,放到当时的情境下去想,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基于多因素来进行综合评估。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合理、多角度、不狭隘地分析问题并作出准确判断。
(作者单位:通用技术高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 | 《国企》杂志6月上半月刊